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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北海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监察局负责市级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县(区)长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县(区)监察局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纪律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务公开的: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标、公开采购等。
  4、没有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5、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6、没有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二)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兑现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六)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贻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违反收费规定;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硬的;
  (七)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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