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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北海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1、被考核部门和单位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
  3、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部门和单位。
  五、表彰与责任追究
  (一)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每年都要对市政府各委办局和各县(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并纳入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政府部门,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按《北海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驻北海市辖区内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中央、自治区直属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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