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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解决老城区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6日)修改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解决老城区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2007〕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解决老城区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老城区房屋权属登记
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
(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实、简化手续、服务群众”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现对解决我市老城区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理范围

  我市老城区(河南鹤壁经济开发区范围以外的地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未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以及原产权单位主体灭失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

  二、办理程序

  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到市房管部门进行登记,按照本意见提出的解决办法再到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三、办理时限

  解决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遗留问题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申请办理者,原则上不再作为遗留问题处理。

  四、解决办法

  (一)2002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建设手续不全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

  1.土地使用权人与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不一致的:双方具结后办理为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市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按照具结结果办理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先办理土地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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