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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的通知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个案调查,核实诊断并按照疫情报告制度,以最快的方式逐级上报,书面疫情报告在辖区内有非典型肺炎病例时,必须在12小时内送达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辖区内有非典型肺炎流行时,必须在6 小时内送达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组核实后逐级上报。
  (4)对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5)每天向市民公布我市疫情。疑似或属非典型肺炎病例的确定,须报自治区卫生厅认定。
  (6)设立市非典型肺炎疫情公开报告电话(日间:3841450、3820618,夜间:3827406)。
  8.落实收治病人定点医院、抽调人员、设备等准备工作
  (1)市里湖医院为设立非典型肺炎病人专门医院,设立专门病区。
  (2)如病人不断增加,市里湖医院作为非典型肺炎病人的专门医院,其原住院病人的肝科、肺科病人由市卫生局协调安排转至桂东人民医院,床位不足时转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市工人医院、市红会医院,其他病人也按上述要求转院,各医疗单位要服从市卫生局的安排,不得拒收病人。
  (3)在市里湖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满员的情况下,第二人民医院作为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后备医院,其原有住院病人转至市福利医院诊治,医务人员根据情况部分留守,部分到市福利医院诊治病人,不足部分由市卫生局从其他医院抽调。
  (4)第二人民医院应做好病房设置,药品、设备、消毒药械等准备工作。医务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5)市卫生局根据全市疫情抽调各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各医疗单位要做好医务人员的调配工作。工人医院、人民医院、红会医院、桂东人民医院安排10批次医疗人员,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安排5批次医务人员,每批次医务人员组成为医师2人,护士4人。如病人急剧增多,市各医疗机构仍不能抽调人员时,从各县(市)卫生局抽调,必要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求援。医护人员的抽调按病人与医护人员1∶2的比例。
  (6)抢救病人所需设备(呼吸机、监护仪、血气分析仪、床边x光机等)由市卫生局统一调配,各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
  (7)在疫情期间,各医疗单位人员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必须逐级上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后方能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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