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加强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桂财社[2003]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企业(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后10日内,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单位),每季度终了后,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