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款申报内容如有变化,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新的有关资料。
(六)演出活动主办单位不使用场地出租单位的门票而另行印制门票的,应待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大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订购专业发票,擅自委印、承印演出门票的,按伪造发票论处。
三、对《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贯彻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核发《演出演职员许可证》、《演员(个人)演出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资料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个人应自领取文化行政部门核发《演出演职员许可证》、《演员(个人)演出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根据《暂行办法》第十苯条规定,对在我市各类酒店、餐厅、歌厅、舞厅、卡拉0K厅、夜总会等饮食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临时聘请演出演职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演职员在我市娱乐场所演出取得的报酬收入,应依照
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规定,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负责代扣代缴。
(二)对演职员报酬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娱乐场所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1.凡帐册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并能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聘请演职员人数和支付演出报酬等有关资料的娱乐场所对其演职员个人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2.凡帐册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或未能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聘请演职员人数和支付演出报酬等有关资料的娱乐场所,从1996年7月1日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地点、规模、等级、档次等有关情况具体核定其聘请演职员人数和演职员个人报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买行定期、定员、定额征收。但每个演职员每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不 低于200元。
3.对娱乐场所聘请的演职员个人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河种征收方式,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均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聘请演职员人数和支付演出报酬等有关资料,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核定表(见附表)及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