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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文化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个人所得税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文化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6]198号 1996年7月8日)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一、对《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贯彻意见:
  (一)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人应自领取或变更《演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上述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于1996年7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补办税务登记。
  (二)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向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人发放《演出经营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将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注所、法人代表等情况抄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备案。
  二、对《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贯彻意见:
  (一)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演出活动主办单位的批文,应于发文之日起3天内抄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二)社会演出团体应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或批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本通知下发前已成立而未申办税务登记的,应于今年7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补办税务登记。
  (三)非常设的演出团体的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的两日内,持文化行政部门的演出活动批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规定办证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如下材料:1.演出合同;2.演出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场次):3.报酬分配方案;4.演职员姓名、性别、国籍;5.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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