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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个人所得税若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种消费行业临时受聘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8日 穗地税发[1996]194号)


  为了加强我市特种消费行业临时聘请的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及其实细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在我市各类酒店、餐厅、娱乐城及其它营业性单位附设或单独经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贵宾厅房、咖啡厅、酒吧、桑拿(蒸气)浴室、保健按摩中心等等经营性娱乐消费场所(以下统称特种消费行业)的临时受聘服务人员取得的酬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特种消费行业从事临时性质(或流动性质)的服务,其收入部分由经营者支付或完全由服务对象直接支付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临聘人员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服务对象以各种形式支付的酬金、小费等等,应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仅由经营者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在本通知范围内,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凡为临聘人员提供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将临聘人员的收人情况纳入内部财务管理范围,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临聘人员取得的各种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报酬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对于帐册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不能正确计算临聘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特种消费行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定员定额征收税款(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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