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二级疫情后,疫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根据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包括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并扑灭疫情。同时,要安排好疫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政府将根据疫情态势和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申请、协调、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紧急调拨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保证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将情况迅速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北海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北海市畜牧兽医站,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防护用品及器械库等。
2、各县(区)应按要求健全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技术保障
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建立动物实验室,开展常规诊断、监测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资料档案。
五、人员保障
l、市、县(区)卫生局、农业(水产畜牧)局分别成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开展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的现场诊断和实验室确诊,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方案。专家组成员的诊断结果将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市、县(区)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和实验室诊断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
(2)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卫生防疫人员;
(5)其他方面人员。
六、其他事项
(一)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