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紧急调集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2、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及有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4、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以及疫区封锁工作。
5、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农业(水产畜牧)部门通报国外的有关疫情。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等工作,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根据需要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部队、经贸、外经贸、司法、农垦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应急反应机制
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要根据疫情的分级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三级疫情的控制工作。疫情发生后,疫区发生地的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疫情,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序,提出控制措施和意见,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农业(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疫情发生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生二级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同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部门;
(2)市人民政府应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调集人员、物资、资金,控制和扑灭疫情,并及时将疫情及应急方案的实施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统一领导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应急工作,并及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