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船主是本市渔民,挂靠外地船牌号的渔船船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其预防“非典”工作由所在县(区)负责。
3、本市籍渔船渔民按船籍隶属关系,其预防“非典”工作由所在县(区)负责。
五、主要措施
1、对目前仍滞留在我市的外省籍渔船,由市水产局牵头组织公安、边防、渔监、渔政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查,对拒不离港的,强行拖至港外停泊。并限期在休渔期前离开北海返航籍港。
2、船主是本市渔民挂靠外地船牌号的渔船,由船主所在的乡镇、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排查,并将船名、船籍、船员人数报所在的县(区)“非典”防治指挥部,按市防制“非典”的预案处理。
3、本市籍渔船由渔船船籍所在县(区)的乡镇、渔业公司(渔管会、渔业发展中心)、村委会排查,并将船号、船员人数报告所在县(区)“非典”防治指挥部,按市防制“非典”预案处理。
4、若渔民有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报告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排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渔监、边防派出所在渔民回港报关时,要严查渔船两周内是否到过“非典”疫区港口停泊,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市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告所在县(区)防“非典”指挥部。
6、对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疫情地区港口停泊的渔船上的渔民,由所在县(区)或渔业船舶所属单位对其实施隔离14天(从离开有疫情地区港口第二天算起),每日测体温一次,并观察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
7、各县(区)及各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及值班电话,保持防“非典”工作信息渠道的畅通。各县(区)及各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要将值班电话及人员报市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辖区政府要限定渔业船舶和船员海上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紧急医疗救治程序,落实应急医疗人员及设备,确保海上航行的渔业船舶发生疫情时,能够迅速组织实施救治行动,使海上患者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
9、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与海上渔船畅通的通讯联系。一旦接到海上医疗求援时,要及时、详细了解并准确记录发病情况和医疗求援需求,并报市120急救中心。
10、各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要认真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对进港渔船的消毒及渔业船员的体温检测。所有回港渔船的船员必须经体检确认无“非典”疑似症状后,方可上岸。
11、做好休渔期间渔民群众的“非典”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区及所属各渔业船舶所属单位,在休渔期间,要根据防“非典”的要求,开展各种有效形式的防“非典”教育活动,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防治意识和卫生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