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作业方式极为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将依法予以关闭。
5.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中未写明工作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隐瞒或欺骗劳动者的;不依法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规定使用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处罚。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要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6.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做好赔偿工作,使职业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诊治,在医疗和生活待遇方面得到保障。对未给予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和业主,要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劳动者支付赔偿。
四、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自查自纠、集中整治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11月20日以前)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当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逐一摸底,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形成数据库。同时,将专项整治通知下发到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乡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主法律知识培训班,由卫生、经贸、安监、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领导及专家授课。授课内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3.由卫生、工商、乡镇企业等部门督促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举办从业人员职业行政管理卫生培训班,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急性职业中毒自救等知识的培训。
4.由卫生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编印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材料,并直接送到业主和从业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