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推广健康、清洁生产,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不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毒化学品,制定可行的职业病危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基本的防护设施和救援设备。
(四)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保障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
(五)规范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杜绝无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负责,社会参与。
(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层级监督,责任追究。
(三)依法规范,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范围
水泥制造、陶瓷加工、煤炭、采矿选矿、冶炼、铸造、电镀、喷漆、化工、造纸、制鞋、食品腌制、家具生产、皮革加工等存在粉尘、铅、砷、汞、锰、苯及苯系物等接触粉尘及有毒有害因素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重点内容
1.对没有工商执照,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立即依法停业;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重新申办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依法取缔。
2.对目前在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报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的,一律补办有关手续。
3.对不进行劳动者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落实有毒因素防护措施和监测规定、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告知劳动者作业岗位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知识、不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不按规定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有毒化学品、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存在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和安全生产隐患、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