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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3]24号)精神,尽快建立健全我市法律援助体系,积极有效地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日程
  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并给予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促进司法公正,完善法制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北海“三新”战略的实现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及北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援助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切实作为“民心工程”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认真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中的实际困难,确保法律援助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积极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加快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健全法律援助体系
  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已于2002年5月正式成立并开展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我市目前法律援助体系还不健全、一县三区尚未正式成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和《北海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要求,尽快形成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设四有(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所)法律援助机构,并于2003年10月底前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申报设立,各级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成立后,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指导各乡镇(街道)以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为依托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市直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应积极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市法律援助中心要认真指导上述群众团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尽快建立健全我市横到边、纵到底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法律援助对象的需求,逐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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