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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国钧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黄贵彪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林 祥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郭柱汉 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1.生产、贮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重点是采矿、化工、造纸、冶炼、铸造、五金电镀、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皮革加工及发酵池等职业中毒事故多发的行业、企业或场所。
  2.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重点是采矿、水泥、水电工程、隧道挖掘、陶瓷加工、冶金等尘肺病多发的行业和企业。
  3.职业病危害较严重、职业卫生问题突出的中小企业。
  (二)整治内容
  1.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依法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办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目前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有职业危害没有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一律补办有关手续。
  3.对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不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不落实有毒有害因素防护措施和监测规定,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告知劳动者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知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没有设置齐全警示标识,不制定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不给职业病人诊治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4.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料和产品。
  5.对发生工伤、急性职业中毒及其它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和福利待遇,并依法予以查处。
  6.对违反有关规定招用劳动者或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写明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对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或为童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以上情况除责令改正外,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返原居住地,并承担所需费用;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四、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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