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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关于使用全区统一印制、编号的健康证明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关于使用全区统一印制、编号的健康证明的通知


各市、县卫生防疫站(监督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的精神,根据《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法监[2002]93号)的要求,健康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编号。为保证我区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防止出现预防性健康管理脱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所设计和印制新的健康证明,现就健康证明的样式、使用、发放、管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起,各市、县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停止发放自行印制的健康证明,使用全区统一印制、编号的健康证明。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已出具的原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健康证明由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统一设计、印制、编号。
  三、健康证明的式样规格为11×7cm,正反面底纹为浅蓝色的健康证明汉语拼音字母的简写“jkzm”字样。正面为健康证明及其编号的等项目,背面为使用说明。
  四、此证明适用于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人员,并作为从业人员健康上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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