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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规范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杜绝无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范围
  水泥制造、陶瓷加工、采矿选矿、冶炼、铸造、电镀、喷漆、化工、造纸、制鞋、食品腌制、家具生产、皮革加工等存在粉尘、铅、砷、汞、锰、苯及苯系物等接触粉尘及有毒有害因素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重点内容
  1、对没有工商执照,违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立即依法停业;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重新申办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依法取缔。
  2、对目前在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的,一律补办有关手续。
  3、对不进行劳动者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培训、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不落实有毒有害因素防护措施和监测规定、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告知劳动者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知识、不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不按规定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有毒化学品、不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存在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和安全生产隐患、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从严处罚。
  4、对作业方式极为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将依法予以关闭。
  5、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写明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的;不依法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规定使用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处罚。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要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6、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做好赔偿工作,使职业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诊治,在医疗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得到保障。对未给予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和业主,要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劳动者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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