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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0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专项整治,达到以下目标:
  (一)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业主,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懂得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意识,并自觉履行职责;广大劳动者要知晓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制定职业病防冶责任制、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使工作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配备有效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三)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推广健康、清洁生产,限制使用或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不使用未经毒性鉴定的危险化学品和其它有毒化学品,制定可行的职业病危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基本的防护设施和救援设备。
  (四)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保障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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