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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废止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3〕2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日

  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的精神,明确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申报
  凡符合享受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申请人申请免税手续,统一向财税部门设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财税征收点申报,申报时需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一)空置商品房销售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3、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4、《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1份
  5、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二)购入的空置商品房销售
  l、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3、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复印件l份
  4、《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复印件l份
  5、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l份
  6、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卖方)购房发票复印件l份
  7、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l份(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
  (三)停缓建房地产项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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