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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组建各级储备粮管理公司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粮改政策的规定,自治区、市、县(区)原则上要成立储备粮管理公司,作为宏观调控服务和管理储备粮的经济实体,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对本级粮食储备库进行垂直管理。储备粮管理公司的储备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标准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直接核拨到储备粮管理公司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帐户。粮食储备管理公司的人事关系隶属同级粮食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公司领导由本级粮食局考核、任免和管理。各级储备粮、管理公司的人员编制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自行核定;所需人员从各级粮食局机关现有人员中调整解决。个别县(市、区)因储备粮规模小,可不成立储备粮管理公司.由县(市、区)粮食局委托粮食企业代理储备粮管理业务。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储备量自定。
  三、切实做好粮食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工作
  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粮改要求。国有粮食企业的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要彻底分离,做到业务分开、企业分开、资金分开、人员分开。县(市、区)粮食局直接管理粮食收储企业(乡镇粮所),即现有的乡镇粮所在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离后,作为国有粮食系统的基层粮食收储企业,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粮食收储业务。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粮食收储企业,也可以县或县内分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后的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附营企业均隶属于县(市、区)粮食局。
  粮食收储企业严格实行定员定编。收储人员的安排.主要按收储业务量定员和按收储业务收入定员,保证收储业务收入足以支付企业必须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开支),不得出现新的亏损。第一,乡镇粮所按每购销10-15万公斤贸易粮定员1人、粮食主产区粮食购销量大的单位定员的收储标准应适当提高。第二,每保管50万公斤原粮定保管员1人,保管条件好的粮食大库定员的保管量标准应适当提高。第三,其他管理人员按收储业务人员和保管员的15%定员。第四,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城市郊区的粮所,虽然收储业务量比较少,但为保留购销网点,以应付灾荒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确保农村生活安排和粮食供应不出问题,对这些粮所由县级财政负责不少于3人的费用。这类粮所具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人员分流。在人员分流时,既要考虑收储业务的需要,更要着眼于附营企业的发展。第一.收储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事业心,工作扎实、骨干,原则上从事粮食收储业务工作15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实行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第二,动员那些年富力强,有经营头脑,能适应市场竞争的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干部职工,到附营业务的企业中去。第三,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从企业长远的发展着眼,搞好粮食企业的人员分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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