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和自治区粮改工作的部署,为做好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第三阶段的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
我区粮食流通系统实行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的新机制,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粮食流通工作进行管理。自治区、地、市、县(区)粮食局是各级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其人员为公务员,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列人预算全额拨款。各级粮食局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应维持现状,待明年机构改革时再同步进行。
(一)自治区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全区粮食总量平衡;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市做好粮食收购、城乡粮食供应、农村生活安排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检查督促各地、市管理好粮食收购资金;监督各地、市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措施;检查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搞好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和直属粮库的建设;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市场建设规划;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发展;调控全区粮食市场等。
(二)地、市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地、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本地、市粮食总量平衡。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检查督促县(市、区)搞好粮食收购、城乡粮食供应和农村生活安排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检查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措施、管好粮食收购资金;贯彻落实储备粮管理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指导县(市、区)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等。
(三)县(市、区)粮食局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县(市、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县(市、区)粮食总量
平衡,落实定购任务,完成好粮食收购任务;严格执行粮食购销价格政策;负责本地粮食余缺调剂,好城乡粮食供应及国家重点项目粮食供应,安排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群众生活,保障军队粮食供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管好粮食收购资金;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管好本级储备粮,做好粮食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