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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 制定了《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方案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收储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的定购粮、当地议购粮(含保护价收购粮)、军供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 、调拨、销售、轮换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
  2.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收储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分开
  1.凡目前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粮食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仍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
  2.目前由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单位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对粮食部门所属各级粮食贸易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
  4.附营业务从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后,粮食收储企业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专 门从事粮食收储业务。
  5.所有粮食企业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粮食收储业务以及其他政策性粮油业务由政府委托粮食收储企业代理。各级 政府按委托的粮食事权归属支付给受委托企业代理费用(包括必要的费用、利息)。
  6.哪级财政应拨补的各种利息、费用补贴不及时足额拨补到位,造成粮食收储企业亏损和银行不能按期收息的,由哪级 政府负责,粮食收储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不允许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三)资金分离
  1.已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 要清理确认实际占用的贷款、存款并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另行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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