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粤统字[2001]62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以下简称
《检查规定》),已于2001年6月20日以国家统计局第6号令公布实施。这是加强统计法制建设,规范统计执法活动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切实做好
《检查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
《检查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
《检查规定》对于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动的重要作用,对于推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重大意义。要组织广大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领导干部和统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
《检查规定》,全面理解和掌握
《检查规定》的各项具体内容,明确自身在执法工作中的职权、职责和义务,牢固树立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和依法承担义务的法律意识。
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统计执法情况大检查,向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
《检查规定》中与其相关的内容,使之清楚了解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及必须承担的义务,增强用法、守法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自觉配合、支持统计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二、严格执行
《检查规定》,规范统计执法检查行为
《检查规定》根据加强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依据近年来国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一般性执法检查的工作步骤和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对于监督和保障统计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要根据
《检查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已经建立的各种执法检查制度,健全有关执法检查的程序和规则,同时切实加强对执法检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依法执法水平,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实现执法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