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指引的通知
(粤统字〔2007〕23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统计执法检查行为,有效地提高统计执法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制定《广东省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广东省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指引
执法检查程序指引
一、检查准备
1. 制定检查计划
2. 确定拟被检查单位
3. 以传真或电话方式,事先二到四天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执法检查相关事宜
4.下发检查通知文书和送达回证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要求二人以上),并说明来意
2.送达执法检查通知文书(由送达和受送达双方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名)
3.分组开展检查、询问,做好检查记录
4.对构成立案条件的,进行必要的取证,视具体情况下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5.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双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署意见及签名
6.检查结束,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一般程序的,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检查总结
1.检查小组小结
2.召开讲评会,对检查情况进行分类
3.构成立案条件的,移交法规部门处理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
案件处理程序指引
一、案卷审理
1.案卷审阅
2.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3.制作记录文书
4.审理结束,审理人员根据审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5.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
案件审理工作结束。
二、案件立案
1.制作立案呈批文书
2.法规处(科、股)长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