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为丁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护公民的台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
刑事诉讼法”自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同办发[1997]37号)精神,现将我区首批医学鉴定医院通知如下: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医院
l.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南宁市笫二人民医院
3.柳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4.桂林市第一人民医院
5.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6.北海市人民医院
7.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8.防城港市人民医院
9.贵港市人民医院
10.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
11.河池地区民族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