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国办发[1998]21号文件的规定,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补贴;地方粮 食企业上述新增财务挂帐中,属于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所占用的贷款,中央财政不 补贴利息。
六、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 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本金。
七、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按照国发[1998]15号文件的规定,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二)粮食企业购建用于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的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人损益,按期归还银行 贷款本息。
(四)粮食企业其他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属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挤占 挪用的,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在新增财务挂帐消化期限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属粮食企业挤占 挪用的,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八、经核实、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开户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 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人消化计划。对应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 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从1999年1月l目起开始消化本金,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将挂帐和其他 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和本金及时拨付给农业发展银行。
九、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1996年签订的《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的规定,继续抓 紧完成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任务。同时,尽快清理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制定切实可 行的消化措施,并逐级上报《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工作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准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各地、市具体消化方案。
十、经清理、核实后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 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 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