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费用挂帐,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当期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支出,以及当期已经发生的应计入盈亏 而未计入的费用支出。
(四)地方财政未补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地方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未弥补的有关开支。
(五)经营亏损,是指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
三、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 挪用占用贷款四种类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 种养殖等业务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输送机、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 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三)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兴建楼堂馆所、购置通讯设备、小汽车等非生产性设施,地方政府从粮 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及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务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 营亏损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帐损失但尚未作为坏帐损失计人盈亏的 应收帐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审核工作,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的清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
五、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按粮食企业隶属关系,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负责统筹资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消化期限进行消化,并按挂帐责任分别处理。
(一)属于地、市、县财政未补挂帐和地、市、县财政未按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形成的挂帐,以及地方财政不按规定 时间将补贴拨补到位增加的利息支出挂帐,由地、市、县财政按期消化。
(二)除财政负责消化以外的新增财务挂帐,由粮食企业用经营利润按期消化。在规定消化期内,企业因经营状况问 题无法按期消化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资金消化。
(三)自治区财政将根据产区和销区、地方财力大与小、挂帐多与少、挂帐形成的原因等因素区别对待,对不同地市 确定不同的消化年限,给予不同的补助,适当帮助各地市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