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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消化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理消化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的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财 政厅制定了《关于清理消化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新增则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 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清理消化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

  一、清理范围: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 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其中自治区、地、市、县财政未挂挂帐的清理期限从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5 月31日。上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 民定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业务的粮食 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 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 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 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帐、地方财政未补 挂帐、经营亏损五种类型。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帐范围 。
  (一)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是指粮食企业挪用粮油收购贷款从事期货、股票、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 资产等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人盈亏的利息开支和本金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 款项;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是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人盈亏和待处理的财产净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 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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