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实施自治区党委确定的开放带动战略,开拓广西利用外资工作新局面,实现对外开放新突破,现就进步改善投资软环境作出如下决定。
一、继续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97]20号)。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软环境的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开展。
二、把整治乱收费作为加强软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并抓出成效来。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要认真贯彻《
中共中央、同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60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公民个人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7]64号),对不合理的收费项日继续抓紧清理,应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要制订成册,在1998年9月底前颁布。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从今年起,自治区和各地、市要建立收费许可证、收费员征、企业交费登记卡和使用合法票据制度,并逐步建立统一收费按章分流的制度。
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的监管。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监察部联合下发的《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1997]231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制止乱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
三、提高行政效率,强化服务意识。要建市联台办公及审批、领证站制,对外商投资项日从申报立项、合同审批、注册登记、领取证书等各种手续都力争在一幢楼内办完或指定专人及时办理。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教育,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对“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发挥它们的示范效应和特殊的对外宣传作用。对已批准设立的企业要抓资金到位,在建的企业要抓投产,投产的企业要抓效益,进一步提高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到位率、投产率和盈利率。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