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3月6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桂政发[1997]6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时间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年限5年为1期,首期考核的起止时问为1996年至2000年,每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进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对象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考核内容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将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成年度计划及目标,其内容应包括: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保护目标;环境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贯彻落实辖区内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综合整治;重点环境工程建设;协调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解决辖区内突出的环境问题等。
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环保领导小组)行文通知。
四、考核办法
(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采用千分制,每年评比1次。
(二)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自检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送审当年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三)自治区环保领导小组在每年4-5月对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检,并将检查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同时负责对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当年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进行审核。
(四)检查、抽检采取听汇报、查阅材料、资料、现场核查、拙查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检查团成员山自治区环保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或邀请专家组成。
五、奖励办法
(一)奖励依据
综合得分在900分(含900分)以上的为优秀;700分(含700 分)至899分为良好;600分(含600分)至699分为及格;600分以下为不及格,按4舍5入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