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建成的生产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逐步实现限产或关停。
酸雨控制区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规定在市区内燃用的煤炭和燃料油的含硫量,禁止民用炉灶和饮食服务行业燃用未经洗选加工或未经固硫成型的原煤,并逐步改烧其他清洁燃料。在城市市区内禁止新建沸腾锅炉,已有的工业和生活锚炉要逐步改造为燃油或其他清洁燃料锅炉。
五、重点治理火电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及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九于l%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现柏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要在2000年前采取减排一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没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化工、冶金、建材、确色等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建设工艺废气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减排措施。
六、依靠科技进步。做好酸雨污染防治工作
大力研究开发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加强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的引进、消化、推广和应用。对投资省、运行费用低又确有一定效果的脱硫技术要认真研究予以推广,建立示范工程,努力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
要结合产、小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加强技术改造,大力推广清洁生产,选择低污染的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施,降低生产能耗。要按期淘汰国家公布的淘汰工艺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改造项目中使用淘汰的工艺和设备,促进资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
七、运用经济手段,促进酸雨污染的治理
按照《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6]24号)要求,酸雨控制区的市(县)要认真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二氧化硫排污费的90%作为治理资金。其巾70%用于补助缴费单位对二氧化硫的治理;30%按照1988年国务院第10号令纳入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二氧化硫排污费的10%作为环保补助费,按一定比例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使用,用于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治理技术的研究、引进和防治规划的编制等。
八、强化对酸雨控制区的环境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