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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厂矿田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

  三、治理整顿的措施
  (一)对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矿窿,实行限期撤离人员和设备,并封堵矿窿,彻底取缔无证采矿;对越界开采的矿窿,责令其限期遇至批准的范围,并在越界处封堵;对1997年以来,不听劝阻,多次越界开采的矿窿,按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采矿许可证,封闭窿口,停止供电,停止供应爆炸物品。
  (二)由大厂矿田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并督促新洲锡矿、高峰公司和有关部门执行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关于新洲锡矿搬迁和高峰锡矿股份制改造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洲锡矿搬迁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桂政阅[1998]43号),确保新洲锡矿按时搬迁完毕。
  (三)结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重新核定矿区内现有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收回或吊销越权颁发或手续不全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强化矿权管理。同时对有越界开采行为和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进行教育,责成他们依法办矿照章缴费。
  (四)整顿矿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要认真清理和终止以承包、代管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认真查处内外勾结、泄露矿产资料、偷采国矿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五)认真纠正违纪行为和依法查处违法事件。对整顿中清理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认真纠正和处理。按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的采矿活动,要一律取缔。越界开采的要责成其限期退出。坚决取缔矿产品非法收购点。对整顿中查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盗窃、抢夺矿产品,破坏生产设施和生产秩序的违法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对拒绝或阻挠清理整顿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加强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确保治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调整、充实自治区大厂矿田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刘知炳 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
  马忠毅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柏元夫 自治区地矿厅副厅长
  陈康乐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金湘军 自治区劳动厅副厅长
  刘永芃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赵少尧 自治区人大河池地区工委主任
  邓志奇 河池地区行署副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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