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厂矿田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0月27日)
为使大厂矿田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治理整顿指导思想、范围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为依据,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 号兵)的精神,取缔无证采矿,制止越界采矿,确保国家矿产资源不受破坏和安全生产。本着尊重历史、考虑现实、立足长远、合理兼顾国家和地方利益的原则,依法治矿,依法治乱,实现大厂矿田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
(二)范围:大厂矿田国家规划矿区2.8平方公里范围内和铜坑矿区范围内所有的无证采矿、越界开采、违法收购矿产品等非法矿业活动。窿口虽设在上述矿区范围外,但越界进入上述矿区范围的矿窿,也属清理对象。
(三)目标:通过治理整顿,取缔无证采矿,制止和处理越界开采、违法收购矿产品等非法矿业恬动,撤离和封堵非法矿窿,推进新洲锡矿顺利搬迁,从根本上消除矿业纠纷隐患,保持良好的矿业秩序,促进整个大厂矿田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原则
自治区各有关主管部门、河池地区行署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本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治理整顿工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进行。对非法矿业活动的清理整顿,要按照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责任制,属自治区单位的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属河池地区单位的由河池地区行署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南丹县属单位及由其引资开矿的单位、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者由南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限期完成任务。由于清理整顿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步实施,审慎处理,依法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