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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一)阜阳城区(包括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

  (二)各县(市)及各县城关镇: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4元。

  (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阜阳城区低于5万平方米,界首市低于3万平方米,各县城关镇低于2万平方米,下同),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标准的150%征收。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相应标准的80%征收。

  (五)混合功能的建设项目按相应功能的房屋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本条第(四)项各城市建成区的范围,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建设、物价、财政部门每两年修订一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 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

  (三)社会福利事业用房;

  (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五)党政机关所建办公用房中财政拨款的部分;

  (六)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

  (七)工业企业生产建设项目;

  (八)大型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

  第八条 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

  (二)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

  (三)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集资建房)建设项目。

  第九条 独立矿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减免范围,以及确需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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