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桂政发[1998]37号)精神,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划转部分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自治区将广西桂林二塘国家粮食储备库、贵港市粮食局直属粮库、钦州泥桥粮食仓库、柳州地区直属第二粮库、融安县粮食局直属粮库、百色市大同粮库、百色地区粮食局田东直属库无偿收归自治区直接管理。
二、划转粮库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按1997年12月31日的帐面数移交给自治区。1997年12月31日的在册人员原则上(不含1997年合并进粮库的其他单位人员)划归自治区接收,1998年1月1日以后调进的人员由有关地市自行安排。未经自治区粮食局和财政厅同意,粮库的资产及人员不得变动。1997年1月1日以后台并进上述粮库的单位按成建制划出。
三、由自治区审计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对划转粮库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工作在1998年9月底前结束,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审计报告。审计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由自治区市计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另行拟定。
四、划转的粮库归自治区直接管理后,财务与当地财政脱钩,企业财务管理、上交税利等有关财税问题按自治区直属企业有关规定办理。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应上缴税利、财政应拨补款项等,仍按原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划转的粮库有关交接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根据上述原则与当地政府及粮库具体办理,原则上要求在1998年底前交接完毕。
六、今后,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的人事等项管理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财务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七、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审计厅会同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等有关部门,依据对划转粮库的审计、检查结果和各粮库上报的有关情况进行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