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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通知

  (二)土地执法工作基础坚实,各项业务基础建设达到较高的程度:l.土地管理机构健全并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土地执法队伍,内部职能机构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监察机构与监察队伍隶属关系明确、职责划分清楚,能够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2.土地管理制度健全,土地监察建立了巡回检查、举报、办案、土地违法案件统计、土地监察人员守则、档案文书管理等比较完善的制度,并使这些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3.配备了能够保证土地执法工作需要的交通、通讯等专用工具和装备;4.县(市)、乡(镇)、村、组土地监察信息网络健全并能够切实发挥作用;5.土地管理专职人员坚持培训上岗,勤政廉政,秉公执法,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6.公安、检察、法院、行政监察等部门,能够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调,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土地执法工作。
  (三)土地执法形势稳定,具有较好的土地执法工作社会基础: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形式多样、广泛、深入、持久,广大干部、群众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2.社会成员知法、懂法、自觉守法,形成全社会支持土地执法的社会氛围。
  (四)土地执法成效突出:
  l.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年度内,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无违法管地,对单位及个人的土地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的需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不超过10件;
  2.对历史遗留的七地违法案件能够如实查清,依法处理。对当年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能够严格依法查处,结案率达到90%以上;
  3.土地管理“三无”乡镇活动普及率达到100%,达标率达100%;
  4.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新征用的耕地无闲置、撂荒现象,对过去已形成的闲置、撂荒耕地问题,能够依法处理;
  5.规范地产交易行为,依法管理土地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政府依法垄断,并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做到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划拨土地依法进人市场;土地权属变更依法进行登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四、检查验收及评比表彰
  参加创建活动的县(市),经过1至2年的努力并进行全面自查后,认为达到了“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的,在每年10月份由县(市)政府写出全面总结报告,经地、市检查验收合格后,报请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检查验收。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接到请求检查验收的报告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土地、行政监察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按标准逐项评议并打分(评分标准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对达到“土地执法模范县”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土地执法模范县”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连续3年获得荣誉称号,并在创建活动中成效突出的,由自治区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申报授予国家级“土地执法模范县”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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