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通知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自治区人民畋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为指导,以土地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并重,规范起步、循序发展,求精勿滥、注重实效。通过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广泛宣传土地法律、法规,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土地法制观念,严格执法、守法,基本消除土地违法案件,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各项土地管理目标的实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创建活动的主体
县(市)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用地审批、地产交易、土地登记、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等土地执法活动中,始终处于前沿位置。因此,县(市)人民政府是创建“十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主体。
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与过去开展的土地管理“三无”(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用地)乡镇话动相比,具有范围更广、层次更高、内涵更深的特点,牵涉到各行各业。因此,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必须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各乡镇要继续深入开展土地管理“三无”乡镇活动,以保证七地执法目标的实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是县(市)政府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办事机构,要切实做好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的各项业务工作,当好县(市)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并要密切与行政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土地执法活动。
三、“土地执法模范县”的标准
(一)县(市)领导班子支持、重视土地执法工作,并模范执行土地法律法规:1.政府领导中有专人抓土地执法工作,土地执法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2.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和用途管制的规定,依法审批建设用地、政府领导不以任何形式非法批地、用地;3.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土地,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土地执法工作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4.对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到的人和事,不袒护,不说情,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