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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一)本办法实施前招用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本办法实施后招用(包括增加招用,下同)的,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应在下列期限内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从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市从业的,自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由市或省工商行政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单位、经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

  由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单位、由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地处五城区以外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和经区(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到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

  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五城区范围内从业的,到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在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从业的,到所在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迁出本市,或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书或文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收入情况按下列数额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

  (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

  (四)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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