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成府发[2003]7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前款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劳动者,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者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用人单位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人意愿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的身体伤害,但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寻衅殴斗、违规驾驶机动车、参加体育活动或比赛以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除外。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保险的管理。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综合保险的具体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在下列期限内凭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