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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所有权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土地收购补偿的金额、期限、方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主要的补偿方式:
  (一)按照被收购土地评估地价结果的比例确定
  (二)按照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比例确定;
  (三)需要土地置换的,按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具体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购的单位、个人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约交接土地,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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