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收购、储备
第八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个人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收购、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二)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调整的;
(三)使用权人申请交回使用权的;
(四)市区内使用权不明的;
(五)政府征用的;
(六)使用期限已满被收回的;
(七)荒芜、闲置被收回的;
(八)非法占用、非法转让和非法批准使用的;
(九)单位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十条 使用权不明的土地、政府征用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
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必须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