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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3年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3)各市经贸局(经委)在受理该企业年审资料时应将完税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即将原件退回企业;若企业完税发票已装订归档不便提供, 可由当地经贸局派人到现场核对。

  (4)综合性的建筑企业,其工程量仅指电气安装部分,电气部分的工程额度若未在合同中注明,可要求企业提供工程概预算等相关凭证。

  (5)工程总包方仅允许向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分包非主体工程,否则按非法分包论处。分包工程应作为分包方而非总包方的年审工程量。分包方须提供与总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及该项工程的有效证明,包括总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验收证明及建筑安装完税发票(发票上已有税务部门查验专用章)或建筑安装发票及对应的完税凭证。

  (6)对于山区县(市),可按省经贸委规定的最低工程量标准的80%考核。

  (7)工程合同复印件问题。如工程合同太厚,可只要求企业复印合同首页、盖章或双方签名页及注明合同工程内容及合同工程款页作为年审材料,但须提交合同原件,由市经贸局(经委)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企业。

  (8)关于工程验收证明的有效性问题。低压安装部分由电力或建设单位出具有验收证明均有效,10千伏工程包括室内外及配变台区工程须出具电力部门的验收证明;验收证明应盖有公章或由有资格的验收人员签字方为有效验收证明。

  (9)各企业必须如实登记工程量,审查发现工程项目重复,经查证属谎报工程的按弄虚作假处理。

  (10)为加强工程管理,各企业应按附件二所示的EXCEL格式汇总本企业工程项目,用软盘随年审材料(一份)送省电力行业协会。

  六、年审评价标准

  (一)企业年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具体标准如下:

  1、全部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审结论为合格:

  A、企业人员、工程量符合相应等级资质要求;

  B、未发生人身重伤、人身死亡事故;

  C、未出现较大的施工质量问题;

  D没有挂靠、转包、非法分包现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审结论为基本合格:

  A、企业人员、工程量任何一项未达到相应等级资质要求,

  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B、没有概预算人员或没有专职安全员;

  C、发生过人身重伤、人身死亡事故,但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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