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3年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2003〕423号)
各市经贸局(经委)、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
根据《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定于今年11月份开展2003年《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一)11月1日~11月31日,各市经贸局(经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于11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的材料报省电力行业协会。
(二)12月1日~2004年1月15日,省电力行业协会经对各市经贸局(经委)上报的材料复审。
(三)2004年2月15日前,省电力行业协会将审核结果报省经贸委审定后向各市经贸局(经委)、工商、电力等部门公布。
二、年审对象
除2003年取得许可证(含2003年经评审升级取得许可证)企业外的持许可证企业均需参加本年度年审。
三、申请年审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一)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单位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年审申请表(附件1)。
(三)单位承装(修)电力设施年度工程明细表(附件2)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验收证明、建筑安装完税发票(发票上已有税务部门查验专用章)或建筑安装发票及对应的完税凭证。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技术人员、概预算人员、专职安全员明细表(附件3),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中级施工员、概预算人员、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上述所有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承装(修)电工明细表(附件4)和《特种作业人员许可证》(《电工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附件5)。
若已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注明企业名称、参保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社会保险部门公章的表格,可直接作为年审材料。
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已有注明企业名称、参保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社会保险部门公章的表格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