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对残疾人医疗实行挂号、就诊、化验、取药优先。盲人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就诊有困难的残疾人患者,应当出诊到户。
第二十条 残疾人游览公园,免收门票。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免费邮寄。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在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上,每年应安排一部分扶持残疾人事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工作机构在扶贫政策、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和扶贫项目的落实上,对残疾人和残联福利企业要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文教体育部门要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把残疾人康复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工作,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残疾人扶贫工作,残疾人临时救济和残疾人信访等社会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司法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实行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条 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
第二十七条 金融、公安、交通、邮政、电信、电业等部门应为残疾人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扶残脱贫工作列为重点,应将实施残疾人小康户纳入小康村建设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落实,统一考核验收。
第二十九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各级残联组织为筹集残疾人事业经费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具体工作由市残联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煽动、利用残疾人扰乱社会秩序。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