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粤经贸投资〔2003〕47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省属有关单位:
为更准确地把握和落实国家有关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通过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有效地推动我省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及有关指示精神,现就《
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说明和重申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把握政策尺度,既为企业服务,又为国家把好税收关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项政策对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至关重要,各地经贸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按照国发〔1997〕37号文要求,“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但由于免税确认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各级经贸部门在为企业服务的同时,要坚持原则,不能任意放大政策领域,也不得越权审批或者变相扩大免税范围,为国家把好税收关。
二、对各市经贸局初审的要求
各市审查申报材料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把好政策关,不得简单转报。要主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无合理适用条目的项目,不得上报免税确认申请。项目法人单位不要将有关非正式材料直接送省经贸委审查。对难以把握政策尺度和认定政策条目有困难的限下项目,各市经贸局除在设备清单上初审盖章外,还需正式行文报省经贸委。
三、可研批复中几个需明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