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航道、海事、交通、公安、安监、航务、水利局、船检等部门配合,对我市桂江航段从事非法淘金碍航的船舶或浮动设施开展一次清理、取缔活动。
2.由市水产畜牧局牵头,交通、海事、航务、公安、安监、船检等部门配合,重点清理在我市辖区干、支流水域内从事违章和碍航的水产养殖设施及撒网捕捞的渔船。
3.由海事局牵头,安监、交通、航务、航道、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港区内从事捞沙运输船舶的作业和航行秩序进行清理整顿。
4.由海事局牵头,航务、航道部门配合,对藤县、苍梧县辖区内的事故多发航段采取航行安全保障措施。
5.由藤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安监、交通、海事、航务、航道等部门配合,落实藤县太平健安渡口拟采取的消除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三)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整治
由市交通局牵头,船检、海事、安监等部门配合,对辖区内非法设置或超经营项目范围而施工作业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进行清理、取缔。
五、专项整治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克服厌战情绪,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按照“政府领导,管理部门牵头、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胆负责,其他部门主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充分发挥综合治理的合力,确保整治工作的协调一致。
(三)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安全氛围。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台(广播)、和电视等舆论工具,大造声势,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严格标准、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第6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自查自纠和督查验收,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务实、有效、健康地开展,我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时间从7月至11月底,根据实际情况分两个阶段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