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按《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1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的,对个人可处以1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五)在道路及环卫设施、绿化带内焚烧树叶、杂物的,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区主要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未经批准擅自封闭阳台,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听劝阻的,处以5元至20元罚款;
(七)在市区内运行的货运车辆,不按规定作密封、包扎、覆盖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八)临街工地不设置围墙、护栏或不做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在城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凡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不改 造或不拆除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