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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六条 车站(广场)、港口、公园、公共绿地、医院、宾馆和其他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其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垃圾、粪便应当日产日清,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密闭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毒、有害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服务。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偿服务费。
  第三十条 城市主要街道实行每天两普扫、两洒水、全天保洁;街巷每天一普扫、一保洁。

  第三十一条 城区的公共厕所每天两冲刷,主干道两侧和居民区的公共厕所全天保洁,应当达到地面净、墙壁净、门窗玻璃净,无恶臭、无蛛网、无尿垢、无活蝇蛆、无杂物、无乱贴乱画。
  第三十二条 沿街单位、各商业门点和居民住所必须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所产生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或自备容器盛放,由环卫工人定时定点收集后,有偿清运到垃圾转运站。
  第三十三条 摊点、夜市应自备容器收集生活废弃物,保持摊位及周围整洁。
  第三十四条 医院、屠宰场、生物、化学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接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食品、饮料包装袋等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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