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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一)在市区主、次干道、广场设置的,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定位。
  (二)在市区小街小巷设置的,报所在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置的,报县(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按省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印刷品或钉挂物品。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地方和规定的时间内悬挂、张贴。
  第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和从事修理、生产加工活动,城市内所有临街门店不得店外经营、店外堆放商品、物品。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 程概算。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标准组织实施公厕的新建、改建和维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先建后拆及时还原重建或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城区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环卫部门负责。
  居民区、街巷等,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开展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也可以委托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服务。
  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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