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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区内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并定期整修、刷新。
  第十条 禁止在城市街道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窗外、阳台、平台、屋顶、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对城市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的;
  (二)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固定摊点、营业棚房、商亭、书报亭、电话亭、大排档的。
  各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职权,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花木、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等,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临街建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分界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采取特别保卫措施的除外。
  第十四条 城市中裸露黄土的沿街空地,除应由市政或绿化部门硬化、绿化的部分外,沿街单位应按规定硬化、绿化。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外型完好,车容整洁,车辆运载液化、散装物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设置城市车辆清洁站(点)应依法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清洁作业,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维修和冲洗车辆。市区内车辆清洁(点),应有专门的清洗场地和泥沙沉淀设施,污水不得流向道路,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招贴栏、报栏、画廊、霓虹灯、标志牌,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按下列规定报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设置、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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